产品描述
环境-空气、噪音和水污染
标准 2.1
宜家的供应商要确保服从环保部门检查的结果。检查中提出的整改建议应有书面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
标准解释2.1:
如果当地环保部门曾来过工厂检查,工厂要保留以下记录:
---如果有但未留下任何报告, 工厂自己有做内部记录
---如果有发现的不符合项,工厂应在对环保部门所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整改措施,并保留记录
标准2.2
宜家的供应商应遵守关于废气排放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法律要求,应获取必要的排污许可证并证明符合。
标准解释2.2:
如果工厂有废气排放, 工厂应到当地的环保部门申请废气许可证.
工厂应定期(12月内至少一次)对不同的废气做监测如:锅炉、喷漆、打磨、发电机及其他焊接工序等.
各种废气的监测结果应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根据环评的要求)
废气处理设施应得到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废气处理设施要求其正常的运转
2.2相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2条 建设项目投入运行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运行使用单位须在限期内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申领排污许可证。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13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6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标准 2.3
宜家的供应商应遵守关于噪音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法律要求,应获取必要的排污许可证并证明符合。
标准解释2.3:
如果有噪音排放, 工厂应申请噪声排放许可证.
工厂应定期(12月内至少一次)对厂界噪音做监测
监测结果达标应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根据环评的要求)
监测厂界噪声时应该包括白天和夜间两个时间段
2.3相关法律法规:
*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5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标准2.4
宜家的供应商应遵守关于污水排放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法律要求,应获取必要的排污许可证并证明符合。
应污水处理设施(ETPs)的正常运作及维护。操作人员应具备适当的能力。
标准解释2.4:
如果有废水排放, 工厂应该申请废水排污许可证.
工厂如有污水处理设施,应得到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报告.
工厂应该保持污水处理设施在正常的运转,并所有的废水得到有效处理及达标排放.
工厂应定期(12月内至少一次)对终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
监测的项目应该包括所有的污染因子(依据环评报告).
生活污水也应得到处理.
污水处理操作人员必须相应的能力和知识.
2.4 相关法律法规: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四条 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
一、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
二、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四、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
地面污染
标准3.1
宜家的供应商应遵守有关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供应商要根据过去和现在的生产活动可能造成的土壤污染风险进行调查和评估。
如果发现土壤被污染,应采取下列措施:
1.如果污染仍在排放,应立即切断污染源。
2.供应商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清理土壤,确保根据法律要求以环保的方式来处理废弃物(通常是作为有害废物来处理)。
3.如果地面清理的方案不可行(例如涉及到巨额投资的问题),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宜家报告并商讨解决。
标准解释3.1
工厂禁止将可溶性废渣直接埋入地下的现象
工厂禁止有地面土壤污染的现象,如化学品泄漏到土壤中.
工厂不能将液体危险废物储存在土壤地面上以免导致土壤污染
3.1 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41条:原(燃)料露天堆场,应有防止雨水冲刷,物料流失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50条: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直接埋入地下或排入地下水体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工业企业的生产,应积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凡已有综合利用经验的,必须纳入工艺设计.利用有害工业废渣,必须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废渣堆放或填洼时,应有防止扬散、流失、淤塞河道等措施,以免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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