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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9.1:
宜家的供应商应合法雇用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供应商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工资(包括加班费)给所有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培训期员工和试用期员工),同时工作时间应符合法律要求。
劳动合同必须包括当地法律要求的所有内容,至少应包括:雇主名称、员工姓名、员工出生日期、职位、工资、工作时间、加班费、福利和劳动合同终止提前通知时间.
标准解释9.1
所有员工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包含试用期员工,其中的一份合同应由工人自己保留(工厂不可代保存)
书面合同是否包括劳动法要求的各项内容 (雇主、员工的名字、受雇职位,工资,工作时间,加班费,福利,试用期的约定和合同有效期等)。
合同的各项内容应与劳动法相符, 特别是试用期限的规定
如果当地规定劳动合同需在劳动部门鉴定, 应有劳动部门的鉴定盖章.
9.1相关的法律法规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21日)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有修改)
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标准 9.2
宜家的供应商应保留所有员工,包括计件制员工和临时工的工资和工作时间的记录。
在进行IWAY审核时,宜家的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上述记录。
宜家的供应商在雇用员工之前,应给员工(包括临时工)提供有关工资与雇用规定的书面资料。除了工资须定期发放外,还应提供员工工资清单,包括加班时间和其他法定或双方约定的扣款明细等。
标准解释9.2
所有员工(包含计件工/临时工)应有真实,准确,完整的考勤记录。
工厂应每月都给员工提供工资清单.
工资单上应有各项工资及扣款明细,和工作时间。
工厂应让其员工知道他们每月工资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工厂应提供计件工人的产量及单价表.
9.2相关的法律法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6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领取。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标准 9.3
供应商不得要求其员工经常性地一周工作超过60个小时,其中包括加班时间。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在特殊生产情况下,宜家允许供应商在得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许可后,暂时超过法律规定的多加班时间的限制。该许可必须是书面的并在被要求时提供给宜家。
加班必须是自愿的。在特定情形下,根据当地法律明确规定和/或与当地工会达成的协议,宜家可以接受强制加班及由工厂管理层决定的加班
标准解释9.3
工作时间需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均为加班,加班必须为员工自愿,工人有权无理由拒绝加班。
9.3相关的法律法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6条: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
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由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标准9.4
宜家的供应商向员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法定的低工资标准。低工资应根据当地法律要求支付(基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解释9.4
工厂必须依法向其员工支付低工资.计件工人及试用期工人同样能拿到当地的低工资标准.
当月总工时X当地低小时工资=当月低工资
9.4相关的法律法: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8条:实行低工资**制度。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报**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
《低工资规定》*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部令21号自2004年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低工资标准。
9.4相关的法律法(续):
劳社部发〔2000〕8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社会**)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令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低工资标准,则按低工资标准支付。
标准9.5
宜家的供应商应按照法律要求支付所有加班时间的加班费。
供应商应提供给员工详细的工资清单,包括加班时间及所有的扣款
9.5相关的法律法规:
劳动法 44条: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修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
记件工的加班工资
如果能明确的分出加班时间内所生产的产品数量, 则:
--平时加班,单价提高到1.5倍;
-- 周末加班,单价提高到2倍;
--法定假日,单价提高到3倍;
如果不能明确的分出加班时间内所生产的产品数量:
-- 总的记件工资/总工时 = 平均每小时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每小时的低工资)
--平时加班小时 x 平均每小时的工资 x 0.5 =平时加班费
--周末加班小时 x 平均每小时的工资 x 1 =周末加班费
--法定假日加班小时 x 平均每小时的工资 x 2 =法定假日加班费
标准 9.6
工资应依据当地法律要求定期按时支付,并与工作绩效相联系。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供应商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标准解释 9.6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本月工资至少在下月末支付完毕)。供应商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地方另有规定的依据当地规定支付,如深圳地区的工资需按<深圳市工资支付管理条例>执行.
9.6相关的法律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标准9.7
员工七天之内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
标准解释9.7
工人每工作六天就应有一天休息(工人不得连续7天工作)黄金周调休除外。
执行综合计时的工厂,也应确保员工每七天休一天 .
9.7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8条:
用人单位应当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标准 9.8
员工应享受法律规定的以及当地传统的假期(例如:病假、年假、产假和公共假日等)。
9.8相关的法律法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劳动法四十五条: 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规定
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准 9.9
宜家的供应商应其员工有适当的用餐和休息时间。每天每班次至少有一次不少于30分钟的休息,否则,供应商和员工应达成书面协议(例如通过当地的工会或员工代表达成协议)。
标准 9.10:
宜家供应商应提供其员工所有的法律赋予的福利,包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
标准解释 9.10:
全体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试用期)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
不能全部参保的:
-- 要有当地部门出具的“红头”文件(豁免证明)
-- 全体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商业保险亦可)
9.10相关的法律法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73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所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令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内容公布 总数增加1天 [法定节假日时间安排进行调整:元旦放假1天不变;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放假起始时间由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五一”劳动节由3天调整为1天,减少2天;“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不变;清明、端午、中秋增设为法定节假日,各放假1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一个月为休假日)。]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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