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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情形下,在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担责任、共渡难关的同时,还要考虑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依附性特点,按照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维度去处理劳资纠纷。
情形一: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情形二: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 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情形三:用人单位终止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应否支持?
答: 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情形四: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 对属于依法隔离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的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 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 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
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
* 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情形五: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时,按什么标准发放工资?
答: 双方可以约定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期间的工资标准。
无约定的,企业可以参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按照职工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折算计算工资报酬。折算后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小时低工资标准。
情形六:企业能不能统筹安排无法到岗工作的员工享受年休假?
答: 对于无法实现远程、线上办公的职工,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后,对劳动者仍未能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情形七: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或着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答: 不计入医疗期。
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医疗期相关规定
情形八:劳动者在隔离期满或者采取紧急措施结束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拒绝的,怎么办?
答: 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病人在确诊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离的劳动者,在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返岗且不支付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情形九:企业可以要求职工如实说明感染、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相关情况,以及假期所在地,返岗路线等个人信息吗?
答: 可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企业可以依法向职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地址、活动轨迹、健康信息等,但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并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相关信息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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